-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应试守则
- 发布日期时间:2009/10/22 来源:网络 点击数: 作者:佚名
2、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,开考30分钟后经获准方可离开考场,离场后不得进场续考。
3、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具,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,不准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。
4、进入考场后按座位号入座,将准考证及其它规定的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。
5、按要求在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填、涂准考证号、座位号、姓名等有关内容。凡漏填或字迹模糊不清、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。
6、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。
7、不得在试卷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上规定的位置以外答题,试卷上不得作其它任何与答卷无关的标志,不得使用红色笔或铅笔(除画图或填涂答题卡外)答卷,不得使用涂改液、胶条。
8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、不得吸烟、不得喧哗,自觉遵守考试纪律。
9、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、左颐右盼,不准打手势做暗号、不准偷看、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,不准传抄答案、交换试卷、答题卡等。
10、考生提问须举手。对试卷有疑问只限于印刷字迹不清、卷面破损及污染。
11、考试结束前要离开考场的考生须先将答卷及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,再举手提出,经监考员允许后才准离开考场,离开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。
12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,考生须立即停笔,并将答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,静候收卷。待监考入员收齐答卷检查无误发出指令后才准离开考场。
13、考生不得将试卷、答题卡、草稿纸等考场上所发的任何考试材料带出考场。
14、对违反应试守则的考生,按照《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》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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